帮忙接娃,孩子自行离家意外溺亡!家长索赔54万?
法院判决:
当事人双方为无偿委托关系
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为无偿委托关系。彭某委托张某去幼儿园接其儿子小彭放学,张某接受委托后,按照彭某的指示将小彭从幼儿园接送到彭某的家中,并通过微信告知小孩已经回家,彭某微信回复可以。可以认定张某已完成彭某的委托事项并已向彭某报告了委托事务的结果。
小彭回家后
骑儿童自行车出来玩耍,
独自一人去水井边发生溺水,
系意外事故,
与张某的委托事项没有因果关系。
在整个接送过程中,张某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从情理上来说,当事人双方系友邻关系,在彭某有事无法自行接送小孩之时,张某愿意无偿接送小孩放学,所展现的是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此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应当值得肯定与赞扬。在张某已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之时,不应再过分苛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彭某主张被告张某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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