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新闻

女子寻子18年得知儿子已去世 前夫因遗弃亲子获刑一年

  陕西西安阎良区的张女士说,19年前,她曾深爱雷某,为了这份爱,她不顾一切执意要嫁给他。如今,在她心中剩下的却是对他的恨。

  1月8日,张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这份恨要从18年前说起。那年,前夫遗弃了他们5个月大的亲生儿子。

  2023年,警方告诉张女士,她的儿子早已去世。2023年12月26日,雷某因犯遗弃罪获刑一年。

  患先天疾病的儿子被遗弃

  张女士生于1981年,比雷某小了将近5岁。他俩都是西安市阎良区人,张女士娘家所在的村庄离雷某家车程不到7公里。两人相识后自由恋爱,但张家人一开始就不看好这段婚姻——雷某学历低,家境也不行,但张女士执意要嫁给雷某。

  张女士说,为了嫁给雷某,她得罪了家人,也没要彩礼、没办婚礼。2004年5月8日,二人领了结婚证,住进了公公在农村的老房。“当时也没觉得有啥。”

  2005年3月25日,雷某和张女士的儿子出生,不幸的是儿子被查出患有先天性白化病。

  张女士说,由于是头胎,生儿子她用了一天时间。儿子除了通体显白,和其他孩子没区别。

  当时二人生活很拮据,时常发生争吵。2005年年中,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张女士一气之下回了娘家。“我就想气气他,没想着怎么样。”

  张女士清楚记得,她临走前,儿子穿了件蓝色衣服正在门面房里睡觉。她在娘家待了一段时间后,开始想儿子,又返回门面房去找儿子。

  “我回去后,他和娃都不见了。” 张女士说,她找了雷某几天,最终找到了雷某,但没见到儿子。“我问娃呢,他说把娃扔了。”她说,她至今都记得雷某说话时的神情。

  起初,她以为雷某说的是气话,再三追问后,她才确信是真的。当时,儿子仅五个月大。张女士报了警。

  寻子途中被判离婚

  《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显示,2005年8月9日8时许,张女士来所报案:其丈夫雷某在10多天前将其孩子(男孩)扔到渭南,至今没有找到。请求处理。

  该报警类别为刑事案件,出动警力3人,处警民警在现场处置情况栏中写道“已开启调查工作”。在领导批示一栏中,有“迅速展开案前调查,查明情况”的记载。

  张女士说,当时警方曾找过雷某询问情况,但不久后雷某就出来了,并称警方让他去把孩子找回来。

  “我当时年龄小,啥也不懂,警察啥也没给我,立没立上案我也不知道。”张女士说,此后儿子始终没有找到,雷某也不知去向。

  张女士说,她只是听雷某告诉民警,儿子被雷某丢在了几十公里外的渭南。于是,她开始到处找儿子,这一找就是18年。

  为了找儿子,张女士曾去过渭南、西安等地,但凡有点积蓄,她都要去打听:“有没有见过一个得了白化病的婴儿?”

  雷某曾说过将儿子丢在了渭南某福利院附近。张女士在没有线索时,就去福利院打听,“不能在家待啊,我心里受不了,烦得很,去一趟,我就不憋了。”

  张女士的亲友说,为了找儿子,张女士整个人有点发疯。

  除了找儿子,张女士也在找雷某。她说,在此期间,雷某从未受到任何处罚。

  直到2011年,她才得知法院已判二人离婚。2011年5月27日,一份由阎良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雷某以离婚纠纷一案为由,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雷某诉称,二人系自由恋爱,婚后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不和。2005年8月,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张女士遂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无任何音讯,现已长达五年之久,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诸法院。

  雷某所在村委会向法院出具的一份证明,称张女士离家至今未回,没有音讯,双方分居已达五年半之久。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该离婚案的审理中,张女士未出庭也未出具答辩意见。

  张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她压根不知道这件事,她一直都在娘家村里,怎么可能收不到法院传票。

  阎良区法院判决,准予雷某与张女士离婚,婚生子由雷某抚养,自2011年6月起的每月25日之前,张女士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认为,因孩子一直随雷某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雷某请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双方财产、债务等问题,因张女士缺席无法查实,故另行处理。张女士因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他把娃扔了,法院还把娃判给了他。我想不通。”张女士说,这起离婚案成了她后来的主要心结之一。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上游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微微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许可证编号:31220180001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7]6486-491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