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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儿子名字开店 被大企业起诉并索赔12万元

    法院:原告口头已提出撤诉申请

    “5月20日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被起诉后,这两天我专门上网查了查他们的店铺招牌,跟我这个招牌也完全不一样。”段女士称,自家店铺招牌“博阳窗帘”不论是从内容还是字体都与对方截然不同。

    新黄河记者查询宁波博洋家纺公司官网发现,该公司官网页面上展示有不少有关其店铺形象的图片,其各店铺招牌上则分别标记有英文“BEYOND”和“博洋家纺”及其英文名称“BeyondHomeTextile”等字样。经与段女士的店铺招牌图进行对比后,二者在字体书写及文字内容上皆存在明显差异。

图片来源:博洋家纺官网

    5月23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正常的民事诉讼行为不方便对外透露,具体案情以法院判决为准。

    24日,段女士前往法院提交有关证据,得到的答复是将如期开庭。

    25日上午,新黄河记者致电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对方回应称,在从法院方面得知段女士提交的相关户口本等证据后,目前已联系法院申请撤诉。随后,新黄河记者从运城市盐湖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该院已接到原告口头提出的撤诉申请,待原告将书面撤诉申请邮寄至法院后,法院将作出相应民事裁定书。

    针对上述事件,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则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过,本事件中,“薛博阳”是商户本人的儿子,商户经过登记,使用“博阳窗帘”字眼,从性质、情节考虑,从生产、经营角度考虑,不能过度适用《商标法》,不能轻易认定构成侵权。

    蓝天彬强调,单从法条字面意思来看,商户有侵权之嫌疑,但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商户用儿子名字来做招牌,如果认定为对博洋家纺构成侵权,有过分扩大化保护商标之倾向,与法理精神不相符合。因此,是否认定为侵权,要慎重而全面地考虑,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刘钊 海报:杜亚慧 李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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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作者: 责任编辑: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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