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贾某在该公司有两年的驾驶经历。贾某所在的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作为公交车司机,贾某对车上的乘客有注意的义务。驾驶过程中,必须保证车内乘客的安全。贾某采取制动措施时,因为他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一人死亡,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贾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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