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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伸向孩子的那只看不见的“手”

  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正在利用网络的开放和便捷,“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它会伪装成同性别的“姐姐”,用20元买不雅视频;它可能是“男朋友”,提出拍裸照、裸聊的邀请。当小孩想拒绝时,对方会用手上的照片进行胁迫。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为“隔空猥亵”。2018年到2022年9月,全国范围内有1130人因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一只无形的“手”

  利用网络实施隐秘的伤害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只危险的“手”正通过网络伸向未成年人。

  广州南沙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贺星星办理的第一件“隔空猥亵”案中,一名35岁男子利用聊天小程序,与两名12岁女孩建立网恋关系,此后在聊天时希望女孩能发裸照给他。其中一名女孩想分手,不愿意继续发照片时,他威胁要到处散播照片。女孩很害怕,告诉了妈妈,妈妈果断报了警。

  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李瑶办理的一起“隔空猥亵”案中,一名11岁的武汉女孩在短视频平台上遇到了一个收图的“姐姐”。女孩喜欢Lolita裙,常常在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穿制服的照片。2022年3月底,她收到一条信息:收图+v……5元一张。女孩主动加了微信。在她眼里,对方是有着相同爱好的“姐姐”——其微信头像是一个粉色的、戴着猫咪头箍的女生,还和女孩以“姐妹”相称。实际上,对方是一个26岁的男性,在距离武汉1000公里之外的广西县城卖手机。该男子花了91元收了女孩6张照片和4段视频。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

  法院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中的“骆某案”终于厘清了争议,明确了通过网络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发生在2017年的“骆某案”,是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隔空猥亵”案。2023年2月,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郭艳萍讲起六年前办案时的困扰。

  首先是法律上的空白。她没有找到可以参考的判例或者法律解释。骆某的行为是不是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在办案过程中,她和助理一直在寻找依据回答这个问题。

  在这起事件当中,双方虽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但女孩的身心受到了巨大的创伤。2017年1月女孩开始和骆某成为网友,到3月4日骆某被抓,女孩近两个月都很惊慌。她一度删掉了对方,但骆某又虚构其他身份添加她的QQ威胁,还找到女孩学校的高年级学生“说服”她听话。女孩没办法,又加了回来。卷宗里很多细节郭艳萍至今都说不出口。郭艳萍说,司法社工为女孩做心理咨询时,女孩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创伤后应激反应。

  几次梳理案卷材料后,郭艳萍坚定了自己的判断——骆某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两个本质特征及外在表现形式。郭艳萍解释,骆某主观上是想通过观看女孩的照片达到性刺激的目的,而且是以强迫的方式让女孩进行拍摄,女孩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骆某获得女孩裸照后,属于犯罪既遂。

  一审法院对于骆某强迫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网络获取裸照的行为,没有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郭艳萍坚定地提出了抗诉。武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支持了区检察院的抗诉。武汉市检察院认为,骆某的行为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实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对网络猥亵行为做出认定,厘清分歧。如果不打击,网络就成了不法之地,人人可以为所欲为。”郭艳萍表示,“‘隔空猥亵’更大的风险在于超越了时空限制,过去的孩子接触的基本是同学、老师,至少和社会有一些区隔。网络无限扩大了他们交往的圈子,对于意图不轨的人来说,要找到他们太容易了。”

  最终,法院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于此类案件,武汉市检察院未检部门的主任张琦提到,从2019年开始到2021年,武汉市涉及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比逐年增加。有些实质性的性侵案件也发端于网络。李瑶经手的发生身体接触的性侵案件中,有将近70%都是从网络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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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责任编辑: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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