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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开庭 刘鑫出庭 江歌母亲未到法院

    关于一审

    刘暖曦说:还有内容要“澄清”

    北京青年报:关于青岛市城阳法院的一审判决,你怎么看?

    刘暖曦:不认可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不但没有化解我和三叔妈妈的矛盾,反而使得三叔妈妈进一步认为我就是一个居心叵测之人!甚至认为就是我把三叔锁在了门外!是我把三叔当成了自己的挡箭牌!

    北京青年报:你说有很多事实要“澄清”,具体是什么呢?

    刘暖曦:首先,当天江歌在我未提出在地铁口等我的前提下,已经主动在等我。我发信息让江歌等我的时候,距离江歌10:38分到达JR东中野站下车出站,已经过去了35分钟,也就是说即使我不要求,江歌也会在地铁站等,11月3日00:05分左右我与江歌会合。

    其次,我没有先行入室后“将门锁闭”,一审判决也没有证据证明。还有就是我、江歌以及陈世峰三人,根本没在公寓过道相遇,更不可能有争执。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刘暖曦、江歌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没有任何证据,认定事实错误。

    此外,日本刑事案件的审理,用了差不多6天的时间。江秋莲发微博说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有39斤,但我能看到的证据只有不到900页,这和江秋莲从日本调回的证据比,实在是太少太少。提供的证据不完整,断章取义应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北京青年报:你说愿意给比一审更多的钱,但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你在上诉状中认为不应该是20万,而是3000到5000元,这是为什么?

    刘暖曦:江秋莲起诉的侵害江歌生命权的纠纷,我对于江歌的被害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更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退一步来讲,即使赔偿,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标准为三千元至五千元。

    而2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的事实是江歌被害后,我对江秋莲的语言刺激,这是另一个独立的侵权关系,跟江歌的生命权被侵害,不是一件事,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就不应该判。如果江秋莲想要这一部分的赔偿,可以另行起诉。我记得原告起诉状中,只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江秋莲:她的说辞都自相矛盾

    北京青年报:一审中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刘暖曦上诉状中称,江歌知道自己和陈的感情纠纷,并且刘暖曦尽到了报警义务,觉得要求自己开门拉回江歌或和陈世峰搏斗都是强人所难。

    江秋莲:我奉劝刘暖曦把这些说法,这些力气用在法庭上来驳斥法官。

    北京青年报:刘鑫认为您提供的证据不足,有断章取义的嫌疑。您怎么看?

    江秋莲:我们没必要把39斤证据全部提交法庭。即使是日本警方,当时调查的证据材料,也不需要一字不落都提供给检察院,检察院也不可能把全部的证据都提供给法院,拿有用的就行了。

    北京青年报:刘暖曦称一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且是另一个独立的侵权关系,您怎么回应?

    江秋莲:她这些都是自相矛盾的说法,一边说跟这个案件没关系,一边又说应该就赔偿3000元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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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北京青年报 作者: 责任编辑: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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