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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网上留言“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 一审被判侵犯名誉权

    另一知乎账号和知乎均被起诉

    知乎账号“马倩”及知乎网(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也被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被告马倩倩在知乎注册名“马倩”,在知乎网发表言论有“我认真看了看文考的资料,确认他们的资料是真的烂,就这玩意卖我300块钱,白给都不要……给差评是顾客的权利,但移出群也是你们的权利也是够恶心了……看看评论区吧,多少是因为你要挟不给资料而被迫刷好评的?多少恶心你这种流氓强盗行径的?……小小客服嘴里一天天没有好话,碰到矛盾就手撕,碰到抹黑就攻击……”

    被告马倩倩辩称,她并不知道上述言论。几年前,她朋友指导她下载了一个App,注册了账号,但她一直未使用过。直至她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该账号发表了上述言论。她认为或是别人冒用了该账号。

    此外,被告马倩倩称她仅有初中文化水平,不知道文考网以及知乎网是干什么的。自初中毕业,她一直在工厂上班,2019年成家并育有子女,平时很少上网,更无理由发出上述言论。

    但因她未提供证据,法院最终判定,被告马倩倩的知乎账号“马倩”上述言论中的“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侮辱或者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一审判决显示,张铭和“马倩”的言论中部分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遂作出判决:两被告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平台方知乎网也被告上法庭。原告文考网表示,除两被告外,还有多名匿名用户在知乎上发表类似评论,这是知乎用户对文考网的造谣、诽谤和污蔑,带来了名誉和经济损失。原告要求知乎删除,但其迟迟未处理。在原告把知乎告上法庭后,后者把相关言论删除,遂原告放弃了对知乎的诉讼请求。

    律师:网民应遵守相应法规,也应注意对消费者网络权益的保护

    拿到判决书后,张铭不服判决结果,于1月4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侵犯名誉权,要求行为人言辞中含有侮辱、诽谤性内容,所谓侮辱,包括对特定人某种缺陷的暴露、谴责,或者侮辱语言;诽谤指在描述中编造足以丑化人格的事实、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

    判决书所认定“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被网暴”等用词,邢鑫分析,被告张铭可找出证据证明,法院应依据证据判定原告的行为是否达到“网暴”的程度,来判断是否为侮辱或诽谤。

    张铭称,他曾收集了文考网公布他人账号和聊天记录的证据,开庭前邮寄给了法庭,但判决书没提及这些证据。上诉书中,张铭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被告马倩倩的情况,邢鑫认为,首先要查明被告是否被盗号发布上述言论,其次要分析该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即便该言论构成侵权,若有人盗用账号发表不实言论,她本人也属于被侵权人,后果应当由实际行为人承担。如判决载明,马倩倩应当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如能证明其所言属实,则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或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

    全国消费经济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被告张铭在知乎网上匿名发言的言论,侵权事实相对较轻,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张铭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考虑张铭是真实考生,可以发表自内心真实感受,他也是正当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后,没有接受原告罚款两人各5万元,而是罚款2500元,这是合乎情理和法理的。

    洪涛认为,网络条件下,个体网民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网络的服务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对消费者网络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从法律平衡角度,其最根本的保护对象还应该是消费者。

    澎湃新闻记者 薛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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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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