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情报

国家网信办:未成年注册账号应经监护人同意

    第三章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

    第七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名称信息管理、真实身份信息核验、账号专业资质认证管理、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环节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账号注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提高认证准确率。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基于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对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处理未成年人账号注册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遵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环节提交的账号名称信息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注册。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变更账号名称信息的,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对拟变更的账号名称信息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提供变更服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建立账号名称信息动态核验巡查制度,健全技术手段,对存量账号的名称信息进行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核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第十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进行必要核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对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核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在账号名称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动态核验巡查。

    第十一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账号名称信息重新注册;对以相似名称注册、更名的,还应当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信息、账号信息内容、专业资质等进行必要核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手段,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跨平台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授权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及账号名称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销账号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删除其个人信息、账号名称信息。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账号名称信息的信用评价作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和申诉渠道,公布投诉举报和申诉方式,健全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监督指导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依法依规从事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活动。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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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网信中国 作者: 责任编辑: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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