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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案审结 获332万元赔偿金

    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张志超获国家赔偿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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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山东“张志超案”当事人处了解到,近日,张志超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国家赔偿协议,共获国家赔偿金332万元。当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了这一消息。

    张志超是目前国内已知蒙冤者中案发时年龄最小的一位。2005年2月,时年15岁的临沭二中高一学生张志超被指控强奸杀害同校女生遭羁押,后被临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志超无罪,共被羁押5449天。

    去年6月1日,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向赔偿义务机关临沂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申请国家赔偿780余万元。其中包括了180余万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6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月20日,张志超和家人曾到临沂中院协商国家赔偿事宜,但未能就国家赔偿协议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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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山东高法 封面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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