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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拎哑铃砸金店 砸完玻璃柜后又去砸首饰

女子拎哑铃砸金店 什么怨什么仇?事发上海 店家正清点损失

    7月30日,该店营业一切正常。

    置业广场一家餐饮店的店员告诉记者,她当时看到有人在砸柜台,“周围围的人很多,她拿的哑铃在砸,她的包里面还有锤子。”

    另一名目击者表示,该女子先拿哑铃砸,将玻璃砸碎,再把柜台里的东西拿出去摔碎,“当时我去卫生间洗水杯,就听见后面一声响,然后我回头看了下,一个戴着鸭舌帽、剃着板寸头的女士,看起来很瘦,从背影看上去挺年轻的女孩,拿了一个绿色的小哑铃在那砸玻璃,周围的人都在喊打110和报警。”

    “警方到得挺及时的,先给她处理完伤口,然后就把她带走了。”上述目击者称,该女子砸的过程中触碰到碎片玻璃而受伤,“她情绪并没有很激动,面无表情,感觉很冷静地在砸东西,也没有出现夸张的动作和语言。”

    据看看新闻报道,周边的目击者称,该女子年约20岁,看上去精神状态萎靡,行为举止怪异,砸完店铺后,也没有逃走,而是呆呆站在原地,很快就被商场保安和金店员工制服,民警随后赶到将其带走。

    此次事件中,如果该女子确为精神疾病患者,那么对该商家造成的财物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对此,澎湃新闻记者咨询了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玉霞律师。

    张玉霞表示,首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女子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给该女子做司法鉴定,确认该女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同时也可以在民事上确定该女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该女子经鉴定确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张玉霞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张玉霞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监护人责任部分,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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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华网 作者: 责任编辑: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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