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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猥亵11岁女生被判3年 检方抗诉后改判5年

网络配图

  今年全国两会上,2018年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受到代表委员们广泛关注,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举措得到代表委员们一致点赞。记者3月18日采访了解到,近日,中部某省某检察机关借力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成功抗诉了一起量刑畸轻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再次用实际行动展现了检察机关以法治利剑斩断伸向未成年人魔爪的决心与态度。

  酒后犯案,男教师宿舍内给女学生“盖被子”

  汪某系某县一小学教师。2017年11月的一个晚上,喝了酒的汪某途经女生寝室(有17名女生居住)时,无意发现学生小A(11岁)的被子没有盖好,就当他上前帮小A盖被子的同时,对小A实施了猥亵。之后,汪某还威胁小A不要告诉别人。

  2018年3月,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汪某涉嫌性侵犯罪,于当日立案并对汪某进行了刑事拘留。4月,县检察院对汪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审从轻处罚,男教师获刑三年

  汪某猥亵儿童案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市检察院得知此案后,迅速向县检察院未检办案人员了解案情,要求县检察院严格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县检察院依据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于2018年5月2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汪某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以及作为利用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实施猥亵、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等多个从严处罚的情节。

  2018年7月,县法院对汪某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猥亵十二周岁以下儿童、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等从重量刑情节,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然而,县检察院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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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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