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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宫外孕致女子险丢性命 调解5万元化解纠纷

  医院“漏诊”宫外孕致女子险丢性命

  患者索赔百万 调解5万元化解纠纷

  37的曹某(化名)因停经多日,前往武汉某医院就诊,当天检查结果提示为宫内孕,曹某要求终止妊娠。随后,便在该医院妇产科门诊行人工流产术。

  没想到,数天后,曹某在家,却因急性下腹痛晕倒,紧急送至该医院,入院诊断左侧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破裂,急诊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子宫楔形切除术、子宫修补术。

  曹某认为,自己晕倒入院,系因该医院漏诊所致,同时,给身体和经济都造成很大损失,遂要求该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该医院对此却不以为过,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于是,双方来到武昌区医疗纠纷调委会,共同申请人民调解。

  意外还是事故?双方争执不休

  患者索百万赔偿

  “万万没想到,一次简单的孕检,不仅没有检查出宫外孕,还差点丢了我的命,甚至损害了我作为女人最重要的器官,严重影响我的夫妻生活和感情,院方即使赔我100万也不为多!”曹某激动地说道。

  而院方则解释,患者的情况比较特殊,宫内确实检查出胚芽而且也成功清除,输卵管另有妊娠没有及时查出也是常见的事情,有些宫外孕的症状、体征非常模糊,辅助检查结果也互相矛盾,难以明确诊断。同时,院方表示愿意和患者协商,并希望患者提出一个合理的赔偿诉求。

  “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将是本案的关键。”武昌区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员杨运成说道。

  随后,调解员杨运成就责任问题率先与曹某进行沟通。

  “医生以彩超辅助检查来帮助诊断,甚至辅以动态跟踪观察,这是一个去芜存菁、去假存真的过程,但当收集到的信息不完全时,就有可能出错。这种错误有时是条件所限引起,有时是技术或经验的限制,和医疗事故是有区别的。”

  调解员杨运成向曹某解释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曹某若想向医疗机构追责,需证明医疗机构的错诊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且系该医疗事故造成了曹某的身体损伤;但根据调解员的办案经验,宫外孕漏诊一般很难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只能以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责任划分,如此,后续可选择诉讼等解决途径。

  听完调解员的解释,曹某表示不愿意做鉴定和走司法程序,并希望尽快了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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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谭在龙 责任编辑: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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