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教师终身制
国庆期间,长沙市教育局发布 “重磅消息”—— 《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从今年起,长沙将实施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试点,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打破教师终身制。
首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的一线教师和具有教师资格的管理人员;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 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和具有教师资格的管理人员;政府举办的直接为中小学教育服务,且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研、教师培训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上述学校和机构简称为中小学。
《文件》指出,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首次注册因学分不足而暂缓注册的教师,在暂缓期内( 暂缓期为2年),补修学分和本年度必修学分都达到规定的,允许再次申请首次注册。
据悉,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每年下半年9月至12月进行。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 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 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符合2016年长沙市首次注册的中小学教师, 请于10月10日—10月31日,教师本人登录 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申请,依据本人人事隶属关系选择现场确认点进行信息填报。可由各确认点统一组织本校老师集中网报。
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注册后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暂缓注册者,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和岗位等级,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申请首次注册者,前五年内(2016年注册的即为2011-2015年)教师培训学分不低于240分,入职时间不足五年的按每年不低于48分累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申请首次注册者,须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初次聘用为教师的,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以上条件有一项不满足的,应暂缓注册。首次注册因学分不足而暂缓注册的教师,在暂缓期内(暂缓期为2年),补修学分和本年度必修学分都达到规定的,允许再次申请首次注册。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原则上需在一个注册周期(5年)内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高学段教师资格,必须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五)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1.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3.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2.注册有效期(即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