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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新批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点此查看

 
  2002年中外合作办学受理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法律与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三)、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四)、上海市国际合作办学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五)、上海市国际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均开始着手制定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以指导此项工作,考虑到这些文件暂时不能出台,我委安排在八月份每周四下午1:30至4:00接受当面咨询,为申报者做有关政策的解释。
二、 咨询
我委安排在八月一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正式受理前,每周四下午2:00--4:30,在陕西南路202号,上海市教育评估院101室接受咨询,为申报者作有关政策的解释。咨询电话:54046954。

三、 受理时间、地点及审核费用
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受理、专家评审组参与的审批制度,受理申报期为九月十五日至三十日。
材料受理地点:陕西南路202号,上海市教育评估院101室。
审核费用:非独立设置合作办学办班项目 待通知
非独立设置合作办学二级学院 待通知
独立设置合作办学机构 待通知
审批机关在受理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对准予合作办学的,发给合作办学批准书。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办学申请书;
2. 项目申请表(点此下载
3. 办学机构章程;(办独立设置办学机构者提供);
4. 中外合作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 可行性论证报告;
6. 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
7. 中外合作者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和法人资格证明;
8. 教学实施计划(包括师资、教材使用及教学安排及招生计划);
9. 教学场地使用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15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OO2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际合作办学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际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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