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情报

新修《著作权法》正式施行 赔偿上限提升10倍

    网络游戏著作权有待进一步明确

    《著作权法》回应了网络版权产业的发展,突出表现就是新增“视听作品”类型,下设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作品,代替了法律原来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这让网络游戏、网络短视频等作品的著作权属性更为准确。在近日举行的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权保护研讨会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认为,新《著作权法》将连续的游戏画面纳入视听作品范围,为网络游戏在著作权客体界定上破除了障碍。

    但这不是网络游戏“作品”性质界定的终点,法律规制总是滞后于业态更新。宋健认为,游戏作品是一种包含文字、软件、视听画面的综合体,当下将其纳入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更侧重于强调视听画面呈现这一方面,难以完全符合游戏作品的特征。

    宋健建议,未来《著作权法》再次修改之际,游戏作品应当成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形式加以保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我国《著作权法》长期以来都是采用“列举式”立法规定作品类型,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兜底条款为新作品形式留下制度空间。应当借鉴美、日等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先对作品的独创性适格条件、创作完成认定及原始权利归属做出概括性规定,再采取例示方法描述主要作品类型。

    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尚存争论,衍生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又已出现。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火山小视频(现“抖音火山版”)APP上因存在未经腾讯授权直播《王者荣耀》游戏的行为而侵权,赔偿腾讯800万元。

    《王者荣耀》用户协议中写道:“您(用户)在使用腾讯游戏服务过程中不得未经腾讯许可以任何方式录制、直播或向他人传播腾讯游戏内容。”

    该案争议在于,“玩游戏”亦有高下之分,技艺高超的游戏主播的玩游戏行为是否也是在创作“作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戏直播虽然在游戏画面的基础上添加了解说、与观众互动的弹幕文字等,但“添加的内容较为简单,并无独创性”。

    对于游戏直播是否单独构成作品,即玩家是否在“创作”,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在上述研讨会上,宋健认为,玩家玩游戏的行为非常类似于体育竞赛中的运动员竞技行为,不构成创作行为。法律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版权,保护的主要是摄制团队的创作行为。

    但也有专家认为,要注重区分竞技类游戏与创作类游戏。创作类游戏中玩家完成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学理上的共识度较高。

    不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中写道,即使二次创作构成新作品,其使用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新华网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责任编辑:微微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许可证编号:31220180001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7]6486-491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