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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回应老人送房给水果摊主:曾多次交谈反复确认

  以下是普陀公证处办公室主任周贤春对此事做出的情况说明:

  1、意定监护是《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公证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之一。

  3、我们注意到近日媒体报道的老人指定非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并将财产以遗赠扶养协议方式指定非近亲属为受益人的情况。就目前了解的情况,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在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办理了公证。从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与老人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电话联系,询问了老人的情况。

  4、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会在完成复查后,作出复查处理决定。

  对于老人亲属提出的异议,建议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希望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

  5、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从保护老人的角度,我们再次提醒媒体不要再去打扰老人。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表示,公证机关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除了为其办理“意定监护”外,还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材料,客观上保证了老人受到赡养、被送终的合法权利。此外,老人即便已诊断出阿尔茨海默症,也不代表其在公证时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需经有关部门进一步认定。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电视台《新闻坊》(记者:吴会雄、施昱辰)、新民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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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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