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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保违法 希望下通知给单位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人社部7月6日表示,当然是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网友评论:

  “我知道了,可能公司不知道,希望能通知下他们”

  “小企业大部分是不给缴的”

  “好多公司都这样,该管管了,而且多数是试用期三个月”

  “之前面试的单位签合同时候需要签一份放弃社保的声明,说自愿放弃保险啥的 ”

  对于企业不给缴纳社保的情况,劳动者如何维权呢?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了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自己除了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进行投诉呢?投诉有什么注意事项呢?“谁投诉”——投诉主体、“投诉谁”——投诉对象、“投诉什么”——投诉内容、“什么时候投诉”——投诉时机、“去哪儿投诉”——投诉地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投诉材料等都有讲究。

  谁投诉?

  由于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与投诉的不同规定,投诉一般须由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提出,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诉涉及劳动者自身权益的处分等问题,投诉人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投诉请求事项之间应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投诉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到人社部门信访接待室当面投诉。

  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根据举报件反映的情况进行甄别,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如被举报单位名称不明等),将不予立案,只做为案源了解情况处理。如职工通过举报反映个人问题的,劳动监察部门告知其需本人携带证据到相关部门当面投诉(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大众培训楼102房间,信访电话:86164585,劳动监察电话:86116363)。

  温馨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者”不是广义的劳动者,而是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如果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则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如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劳务纠纷,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因承包、租赁等引起的劳务纠纷,以及因自然人之间雇佣关系产生的纠纷等等,当事人可依法以民事雇佣关系等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诉谁?

  投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中介等机构),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的,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劳动者投诉时应列明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这里的地址一般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址以及能够找到该单位的具体地址。如果劳动者知道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也可以一并提供。有的职工不能明确被投诉对象,也就不能立案查处,无法维权。

  温馨提示

  在此需要提醒:被投诉用人单位须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投诉什么?

  劳动者在投诉时应在投诉文书上写明用人单位侵犯自己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事实,主要说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哪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自己哪些合法权益,如:王某于2016年7月6日在投诉文书上填写“XX制衣有限公司约定在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但一直到今天还没有向本人支付2016年5月份工资约3500元,存在无故拖欠本人工资的行为”。同时,劳动者还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如前述王某提出“要求XX制衣有限公司向本人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份的工资约3500元”。

  温馨提示

  提醒劳动者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投诉内容要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虽然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相对较广,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无权处理所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如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个人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建筑行业的讨要工资可向建设清欠部门投诉;又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职业健康问题,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对于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以及已经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者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一般不予受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发生的争议等。

  什么时候投诉?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之后,劳动者本人即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在此,提醒劳动者在维权时要注意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的规定。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除连续、继续等例外情况,对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年查处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不再查处。

  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及时维权,否则时间长了,不仅不利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清案件事实,而且也会给劳动者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万一超过查处时效,便丧失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去哪儿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劳动者可以到实际用工行为发生地(即工作地点)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到用工单位注册地进行投诉。

  温馨提示

  有三种情况需提醒劳动者:

  一是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如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经营机构)都在青岛市但不在同一区的,劳动者也可以到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二是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在本区但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在外省市的,劳动者对于除社会保险以外的其它诉求,可以在本地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但是投诉社会保险事项应到用人单位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三是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在外省市的,那么劳动者也应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此外,投诉一般需要劳动者本人亲自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如果劳动者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场办理投诉手续的,则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代为投诉。

  投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劳动者在投诉时,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本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劳动者准备了投诉格式文书,劳动者应在投诉书上填写 “谁投诉”、“投诉谁”、“投诉什么”等相关内容,也就是投诉人信息、被投诉用人单位信息以及劳动保障违法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同时,劳动者还应携带:一、被投诉对象的工商登记查询信息,以明确被投诉对象,二、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用以核实是否劳动者本人;三、如果是委托投诉的,则需要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代理人)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四、如果是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进行投诉,则应提供相应就业证以及居留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

  此外,劳动者还应尽可能地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一些有效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所造成,比如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清单(或银行流水账单)、服装押金收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这样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尽快查清案情。

  结语

  劳动者投诉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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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舜网 作者: 责任编辑: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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