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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退休教师陷"套路贷" 350万房产被95万套走

  套路三

  制造虚假银行流水 掩饰真实借款数额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将20万元的虚高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被害人杨先生的银行账户,随即立即让杨先生通过ATM机、银行柜面取现交还;如果遇到银行下班而无法支取大额现金的情况,嫌疑人还会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实现其目的为止。

  另一个案中被害人黎先生在收到嫌疑人支付的虚高借款后银行已下班,无法即时支取20万元“保证金”,嫌疑人就以办完事要感谢、放松为借口,逼迫黎先生请吃饭,一直跟在黎先生身边,监视黎先生直至次日早上银行营业,黎先生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嫌疑人,嫌疑人才作罢。

  在金额较小的借贷中,嫌疑人则会让被害人手持“保证金”现金拍照存证。通过这样的套路,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或其他证据就会与虚高借款合同金额一致,造成嫌疑人实际支付了全部借款资金的假象,同时也为其通过虚假诉讼占有被害人财物做好充分“法律”准备。

  套路四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步步将被害人逼入绝境

  在被害人无力按时偿还(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加紧催收,并会“按约”加收所谓的罚息、违约金等,此举不仅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财务负担,而且也进一步削弱了被害人的还款能力,嫌疑人的终极目标并非被害人的那点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部“身家”。此时,催债的嫌疑人一面是催逼债务的“恶人”,一面又变身为雪中送炭的“好人”,他及时地请出同伙来“接单平账”以“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以此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而在此过程中,催债的嫌疑人还要收取一笔不菲的“中介费”(垒高后借款金额的10%)。案中的被害人杨先生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经过5次“加垒”,债务总额从2万元变成了75万元,足足增加了37.5倍,这还不包括他此前已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罚息等损失。

  为啥被害人明知不公平还要向嫌疑人同伙借款呢?实际上,在最初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中,嫌疑人就已以合同正式条款的形式规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内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则要承担剩余本金24%的违约金。可见,嫌疑人早已通过所谓的双方合意限制了被害人的正当权利,而且嫌疑人还会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被害人往往只能就范,由此债务数额越滚越大,直至彻底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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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齐鲁晚报网 作者: 责任编辑: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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