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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定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http://edu.online.sh.cn 2017-02-24 13:14 [来源]:扬州时报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有网友表示,这可难倒一大拨老师了!

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向学生公开

《办法》于2016年12月30日经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发布,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

“将必要的惩戒视为一种教育方式一直被传统教育观念所认同,伴随着家长和学生权利意识的提升,有关惩戒是否属于一种教育的方式,以及惩戒尺度问题引起大家的争论。《教师法》第二章规定了有关教师权利义务,但均没有涉及惩戒的明确规定。鉴于此种现象,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当地教师:惩戒内容不够细化

“现在老师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手段也就是写个检查。没有老师会体罚学生,这主要是从老师的自我保护考虑的。”当地一中学的李老师说。

“因为现在学生都知道老师不能体罚学生,所以经常以此‘威胁’老师,不服管教。”对于“惩戒”出现在当地法规中,李老师认为,会在学生的心理上产生影响。但是《办法》对于“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便于执行。

也有部分老师担心,青岛虽然将“惩戒”写入规章,但只说“适当”惩戒,如何把握这个“度”又是一门学问。“怎么算‘适当’,比如说,打手心如果算‘适当’,那打屁股算不算?让学生到操场跑圈,跑几圈算是‘适当’惩罚?这样让老师自己拿捏也挺为难。所以将‘适当惩戒’写入规章只是第一步,更应该出台相关细则。”受访老师们说。

记者前日咨询青岛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将于3月上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他们到时也会参加,但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释。

专家说法

应明确

惩戒范围和方式

“惩戒由于一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做过了头。”李昕说。

李昕认为,《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针对青岛市的《办法》存在一些问题,李昕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

“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在本《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否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否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李昕说,“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无法落实的。”

他山之石

其他国家如何

“惩戒”学生?

韩国:学生有权选择惩戒方式

韩国规定老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且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等。

日本: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

日本规定可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脚踢;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正座等,则属于体罚、不被允许。但只要不是体罚的教育需要,则教师拥有惩戒权。

英国:实施惩戒有准则

英国规定包括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罚写特定作业等。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的停学。

美国:程序严谨化

教育惩戒主体的多元性是美国的突出特点,合法的惩戒主体有家长专员、学校教辅人员以及社区学监。一般情况下,对于课后留校等比较轻微的惩戒可以由校长或其委派的教师等来进行,对于少于十天的停学处罚能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则能做出最严重的开除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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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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